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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4278张学民与周生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民,周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278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民,男,汉族,1963���4月5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周生珍,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学民与被执行人周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学民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于立案当天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鑫诚信用社退休工资”。被告周生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民借款本息合计67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1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承接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生珍名下的���行存款及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通过江苏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生珍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发放退休工资的银行卡,由于该卡被另案冻结在先,暂无法处置;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至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带回法庭后被执行人出具病历,由于被执行人年纪过大且身体不适,暂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胡廷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人银行卡被另案冻结,本案轮候,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周生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学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华代理审判员  徐强强代理审判员  葛新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