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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建亮与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亮,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85号原告:杨建亮,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鹏(系原告之子),男,1992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灵山镇。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与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建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计1544元,由杨建亮负担。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