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建亮与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亮,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85号原告:杨建亮,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鹏(系原告之子),男,1992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灵山镇。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与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建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计1544元,由杨建亮负担。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