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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初6193号原告: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23号渝能汽配城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0232C。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滨湖路1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3224112U。负责人:高忠发。原告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祥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支付货款420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于2014年9月16日向原告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购买埃尔夫润滑油,欠货款4205元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6日,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向原告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赊购埃尔夫润滑油,欠货款4205元未付,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埃尔夫润滑油货款¥4205.00元(2014年9月16日)”。原告对该款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提供价值4205元的货物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20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