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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791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伯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坡,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宣汉县。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