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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淑清与张丽艳、胡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清,张丽艳,胡文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993号原告:刘淑清,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张丽艳,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胡文海,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淑清诉被告张丽艳、胡文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刘淑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丽艳、胡文海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淑清提出对被告告张丽艳、胡文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清撤回对被告告张丽艳、胡文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0元,由原告刘淑清负担。审判员 王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沫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