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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中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黄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黄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451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赖瑞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炯熙,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绮云,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璞,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与被告黄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炯熙,被告黄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璞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简易程序延长至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静支付债务合计283,169.86元(货款268,916元、利息6,173.86元、案件受理费5,478元、财产保全费1,912元、公告费62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2015)金民二(商)初字1574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璞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91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78元、财产保全费1,912元、公告费690元;判决杜璞对上海璞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7月8日,(2015)金民二(商)初字1574号案件判决生效。因上海璞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杜璞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顺德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沪0116执3293号。由于黄静和杜璞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而该笔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黄静也系上海璞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入股公司,且公司的收益实际用于家庭。现顺德公司为保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黄静承认顺德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黄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佛山市顺德区中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款项283,169.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8元,减半收取计2,774元,由黄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