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军林诉桐城市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林,桐城市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595号申请执行人刘军林,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桐城市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经济开发区龙池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刘军林诉桐城市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桐城市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军林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5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商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