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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茂亭与国家信访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茂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948号上诉人:冯茂亭,男,194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冯茂亭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行初1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茂亭以国家信访局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冯茂亭诉称,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被纳入津房拆许字(2003)第08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四至范围内。冯茂亭认为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要求原地回迁房屋安置,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反映,但未得到依法纠正。近年来,冯茂亭通过信息公开获取拆迁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多次向有关部门提起举报、复议,住建部以冯茂亭已经被信访终结为由,拒绝受理。冯茂亭依据已取得的证据,以拆迁许可违法、拆迁裁决违法和估价师没有取得资格作出估价报告等事由,向住建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住建部以津终备报(2012)017号《武金荣、冯茂亭信访终结书》作为依据,称:冯茂亭已经被信访终结为由,多次拒绝接访,导致冯茂亭无处主张权益。冯茂亭向天津市信访办申请公开津终备报(2012)017号《武金荣、冯茂亭信访终结书》政府信息,天津市信访办作出编号2016-00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冯茂亭向国家信访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信访局作出国信复字[2016]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天津市信访办作出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国家信访局在复议决定中认为“天津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冯茂亭认为,天津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是天津市政府成立的、专门负责处理信访问题的管理机构,行使天津市政府管理职责。如果其不是政府部门,其作出的《武金荣、冯茂亭信访终结书》应当认定无效,国家信访局据此终结书终结冯茂亭信访行为违法。故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国家信访局作出的国信复字[2016]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诉讼费由国家信访局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起诉人冯茂亭要求撤销国家信访局作出的决定书,属于信访事项范畴,国家信访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影响冯茂亭实体权利义务,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冯茂亭所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冯茂亭的起诉不予立案。冯茂亭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冯茂亭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冯茂亭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争议事项必须是在人民法院能够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内。本案起诉人冯茂亭提起行政诉讼所要求撤销国家信访局作出的决定书,属于国家信访局处理信访事项范畴。而国家信访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并未对冯茂亭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对于信访事项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冯茂亭针对国家信访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张 爽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铱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