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政文、姜寒对时坤与林劲松、全吉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坤,林劲松,全吉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异39号案外人崔政文。身份证号:×××案外人姜寒。申请执行人时坤,住白山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林劲松,住白山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全吉洙,住通化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坤与被执行人林劲松、全吉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崔政文、姜寒对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崔政文、姜寒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崔政文、姜寒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政文、姜寒撤回异议。审判长 刘世元审判员 孙中海审判员 张 振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银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