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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伟申请执行张其元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张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02号申请人:何伟,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其元,男,蒙古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本院执行何伟申请执行张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何伟与被执行人张其元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协商解决。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内0625民初3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闫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