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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永能与王莉霞、彭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能,王莉霞,彭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丁永能,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王莉霞,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彭健,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丁永能申请执行王莉霞、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莉霞、彭健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丁永能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以及垫付诉讼费用1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莉霞、彭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