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朱锡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朱锡君,邹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268号。负责人陈辉,系行长。被执行人朱锡君,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邹富龙,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执21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朱锡君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菜市路68号2-6网点不动产。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朱燕君(公民身份号码)以13.5万元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浙0903执219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朱锡君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菜市路68号2-6网点不动产的查封(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普国用(2005)字第2-978号)。因该不动产已被本院司法处置,轮候查封自动失效。(2009)舟普商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书、(2009)舟普执民字第459-6号执行裁定书因超过查封期限而不再发生法律效力。二、将被执行人朱锡君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菜市路68号2-6网点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朱燕君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燕君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朱燕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上述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朱燕君承担不动产过户产生的一切买方税、费,朱锡君承担不动产过户所产生的一切卖方税、费。不动产交接前已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不动产原所有人承担。四、被执行人朱锡君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菜市路68号2-6网点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作废。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