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天洁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洁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31号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天洁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韩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超,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珊珊,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辉,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天洁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反诉原告(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反诉部分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反诉原告(被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被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彦吏审 判 员 张越然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紫嫣书 记 员 边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