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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苏谷登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谷登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濮阳市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谷登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489254-3,地址大丰区常州高新区大丰工业园共建西路。被执行人:濮阳市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41090074924893XE,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江苏谷登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濮阳市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