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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诚与赵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诚,赵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80号原告:陈诚,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赵云,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荣昌县。原告陈诚与被告赵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诚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诚负担。审判员  肖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子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