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诚与赵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诚,赵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80号原告:陈诚,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赵云,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荣昌县。原告陈诚与被告赵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诚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诚负担。审判员 肖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子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