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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5号原告:李丽华,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伟,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丽华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丽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丽华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审 判 员  罗正华审 判 员  夏奇海审 判 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