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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奇慧、李耿卓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奇慧,李耿卓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财保19号申请人:许奇慧,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杨斌,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耿卓,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申请人许奇慧与被申请人李耿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李耿卓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奇慧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耿卓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申请人许奇慧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孟雪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