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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冯春棋与王平王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棋,王斌,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春棋,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保安,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关于冯春棋与王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春棋依据本院(2016)渝0118民初37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保全费117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可供实际执行,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目前不便于处置。申请执行人冯春棋尚有借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保全费1170元未能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念刚审 判 员  杨文铭代理审判员  郭显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礼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