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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桂莲、李媛等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莲,李媛,李亮,李忠银,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杨桂莲。原告李媛。原告李亮。原告李忠银。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杨树街9号。法定代表人南培宏,院长。原告杨桂莲、原告李媛、原告李亮、原告李忠银诉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原告杨桂莲、原告李媛、原告李亮、原告李忠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莲、原告李媛、原告李亮、原告李忠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莲、原告李媛、原告李亮、原告李忠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杨桂莲、原告李媛、原告李亮、原告李忠银负担。审 判 长  荣俏娣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