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候新乐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候新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43号罪犯候新乐,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武陟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0年9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中刑初字第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候新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00元,发还被害人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25248元,其家属预缴的人民币1万元暂存于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9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候新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候新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候新乐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候新乐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候新乐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候新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候新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3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