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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创焕、刘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创焕,刘传华,吴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创焕,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华,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吴迎春,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王创焕因与被上诉人刘传华、原审被告吴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创焕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证据中的多份借条均确认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福州市晋安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传华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王创焕的居民身份证及福州市公安局五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记载,上诉人王创焕及原审被告吴迎春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晋安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两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