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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马建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马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35号。主要负责人:夏敏,行长。被执行人:马建华,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执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马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