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9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启坤、蔡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启坤,蔡佳音,晋江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莹莹,王月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2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林贤,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2A,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76********。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徐林武,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启坤,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蔡佳音,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晋江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43号1号楼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8424500X。法定代表人:蔡少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林莹莹,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王月仔,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列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林贤与被申请人许启坤、蔡佳音、晋江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莹莹、王月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920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启坤、蔡佳音、晋江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莹莹、王月仔价值2240036.91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案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6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作出(2017)闽0203民初9201号民事调解书。林贤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林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许启坤、蔡佳音、晋江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莹莹、王月仔价值2240036.91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邱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洪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