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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妙青、金明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妙青,金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3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妙青,男,1951年5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金明喜,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妙青与被执行人金明喜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金明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金明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妙青货款人民币7173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1583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975.95元。但被执行人金明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金明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金明喜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经查,被执行人金明喜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金明喜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金明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明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金明喜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明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叶妙青的申请,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3839.66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280.71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明喜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金明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叶妙青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明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妙青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金明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明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