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辉与周旋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周旋辉,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608号原告:李辉,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旋辉,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静,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周旋辉、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67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