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红飞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二德,高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10刑初4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五坡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虎,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之子。被告人高红飞,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山西省临县白文镇赤普浪村48号。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兼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玲,山西青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红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日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红飞及其辩护人兼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虎、鉴定人崔清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12时左右,在本市晋源区晋祠镇天龙山景区售票口附近,被告人高红飞因景区停车场收费问题与收费员武二德发生争执,后其用石头砸伤武二德头部。经鉴定,武二德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高红飞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择处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高红飞的行为严重影响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人身安全,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希望对其从重处罚。并请求判令被告人高红飞赔偿其医疗费49788.09元、误工费42803.29元、护理费9106.77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103312元、鉴定费184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共计225355.15元。被告人高红飞辩称武二德的伤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是朝年轻人背部扔过石头。其辩护人兼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高红飞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1、本案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并不符合指控犯罪的证据要求,鉴定人出庭时不能说明鉴定过程及依据,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病例中并无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诊断,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构成轻伤一级证据不足;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红飞持砖头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打伤的事实;3、被害人对被告人父子进行辱骂恐吓,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4、依法应当对殴打被告人高红飞等父子三人的其他村民追究刑事责任。并申请要求法院调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病例佐证其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12时左右,在本市晋源区晋祠镇天龙山景区售票口附近,高荣生、高宏伟及被告人高红飞因被告人高红飞等人因景区停车场收费问题与收费员武二德发生争执及撕扯。期间被告人高红飞用石头将武二德头部砸伤。经鉴定,武二德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11月8日,经办案单位传唤,被告人高红飞至办案单位接受讯问。上述事实,由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侦破报告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高红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太原市晋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晋)公(法)鉴(伤)字[2016]073、0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武二德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高红飞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3、重新鉴定申请书、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不予重新鉴定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23日,高荣生申请对武二德、武玉虎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6年8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不予重新鉴定。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8日,经办案单位传唤,被告人高红飞至办案单位接受讯问。5、武二德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称,2016年5月19日,我和我儿子武玉虎在天龙山停车场门口收停车费。到了中午的时候,一个中年妇女带着一个小孩站在路中间,我跟那个妇女说,你们不要站在路中间,站在路边,车太多了,不为大人着想,为孩子也得着想了,不要被车碰上。那个妇女不让开,说我们就要站到这,你能管住。这时从景区出来一个中年男子对我说,路是你家的?我们就要这样走了。我说,你们这样走影响车走了。这会那个中年男子已经走的超过了抱孩子的中年妇女,还回头跟我说,你就是欺负我们外地人了。我说,我欺负你们啥了,我让你们靠边走,咋就欺负你们了。我一边和他好说,一边向那个中年男子走过去,他扑过来抱住我的腿,还说着,欺负他们外地人了。我只顾着把他推开,和他说,你抱我腿干啥了,放开。突然我感觉我后脑勺被东西砸了三下,我回头一看,是一个穿绿袖的年轻男子拿着石头砸的我。我儿子武玉虎看见我被打就过来了,还没跑过来,被一个穿白短袖的年轻男子抱住了腿,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那石头追我儿子,抱我腿的中年男子也不抱我的腿了,和抱孩子的中年女子都从地上捡石头,我当时头上脸上已经流血了,我跌倒在地又自己爬起来,看见我儿子边朝售票的地方跑,还跌到了一次爬起来继续跑,一边跑一边说,快跑,他们用石头砸了。然后我也往我儿子的方向走,对方那个中年男子扔石头砸到了我的右肩膀以下,那个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不追我儿子了又返回来,正面碰上我,大概距离两三米的时候,他朝我扔的石头又扔到我脑袋上。我继续跑,我儿子开上车上来,我跟他说不用追了,我晕的不行,旁边的导游说跑了、跑了。当时我已经晕了,张美珍按着我流血的地方,坐上我儿子开的车追对方,追的过程中,对方还是扔石头,砸了我们的车好几下。到石牌楼旁边的山坡上,我们追上了对方,对方已经准备上车走,我儿子把车堵在对方的车后面,之后我晕的厉害,现场的情况就不清楚了,只记得120把我拉到山西大医院了。我头上的伤是被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先用石头砸了三下,又迎面距离我两三米的时候朝我头上扔了一次石头砸成的,肩膀上是被对方的中年男子用石头砸中受伤的。6、被告人高红飞供述称,2016年5月19日,我父亲高荣生开着自家的车带着我、我哥高宏伟、我妈薛三娥、我侄子”棒棒”从临县出发到天龙山旅游,到了天龙山售票跟前,那的人问我爸要20元停车费,然后我爸就不往里面停了,把车开到景区外距离售票口大约两千米左右的一个山坡上停了车。下车后,我爸妈和我哥在前面走的,我在后面走着,准备进景区的时候,还是那个要停车费的人问我把车停在哪了,我说我没开车,后来他又说一句,停在外面一会胎没气了不要找我。要放我们的气。我没再说话就进景区了。在景区玩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一家人相跟着出景区,我在最前面跑着到了我家车跟前,等了一会,我妈给我响了个电话,我接起手机来没人说话,我只听见里面吵架,我就赶紧往回跑,跑到看见有人厮打的时候,我一边跑一边从路边捡了块石头,当时我看见我哥蹲着抱着一个又高又胖的年轻人的腿,这个年轻人和之前碰到的那个收停车费的老头都用拳头打我哥的头,我爸也和对方厮打在一块,我跑到距离他们两三米的地方时,把手里的石头扔向对方那个年轻人和老头,扔完以后,我已经跑到打架的人群中了,对方那个年轻人和老头还是继续和我爸、我哥、我用手厮打,我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把手举高近距离朝那个老头砸了一下,我砸完以后,对方那个年轻人和老头依然和我爸、我哥、我用手厮打,对方看打不过我们三个人就往售票口方向跑,我们没追,我看见对方那个年轻人跑的过程中摔倒了,我准备追上去踢他,但离得太远,没踢上。这时我爸喊我赶紧跑,我就和我爸、我哥、我妈准备往停车的方向跑,对方那个收停车费的老头和年轻人拿着铁锹追我们,后来对方开着面包车追我们,我跑的中途又从路边捡了块石头朝对方的面包车砸了一下,后来对方开着面包车追的超过我们没有停,直接堵在我们的车跟前,从车上下来三四个男的,我忘了是对方那个年轻人还是老头拿着一把铁锹,这时我们也跑到我们的车跟前,对方这些人就打我们,拿铁锹的人用铁锹朝我后脑勺拍了一下,把我一下拍蒙了,我又站起来,一个比较胖的男子把我揪住按倒,用拳头打我脸部和头部,后来又来了好几拨人打我们,后来我妈就报了警,警察到场后,120把我们送到小店的十七局医院。打架过程中我扔了两次石头,扔了一次,砸了一下。第一次是距离打架人群两三米的地方,我左手抓着石头朝武二德、武玉虎扔了一下,具体扔到他俩谁身上我没注意。第二次我在打架的人群里,从地上用左手捡了一块石头把手举高近距离朝武二德砸了一下。7、证人薛三娥证言陈述称,......在景区玩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一家人觉得没啥意思就准备出景区了,因为怕他们放了气,我小儿子早早就去车那了,我抱着孙子和我大儿子相跟着,我丈夫在我们前面不远的地方走着,回到收停车费的地方,那个又高又胖的收停车费的人问我和我大儿子要停车费,我说车没停,为啥要停车费,凭啥给你钱了。对方就骂我和我大儿子,没钱来旅啥游了。我大儿子问对方你骂谁了,他说骂你了,咋了。对方过来就抓住我大儿子的胳膊,把我大儿子拽到路边的树林里拿拳头打我大儿子的头,我丈夫在前面看见就跑过来拉架,我孙子当时哭得厉害,我就抱着孙子往我们停车的地方跑,边跑边给我小儿子打电话,跟我小儿子说快点快点,其他啥也说不出来。没一会,我丈夫和大儿子挣脱对方也朝我们停车的地方跑,在路上碰到了我小儿子,对方的人有的人追,有的开着车追,他们把车堵在我们车跟前,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有男的有女的,下车就打我家的丈夫、大儿子、小儿子,平均好几个人打一个人,其中一个穿红衣服的又高又胖的女的举起一根木棍朝我小儿子头上打去,我看见赶紧过去拽住棍子,没打上我小儿子,但这个女的朝我左胳膊打了一棍,还和我说,因为你抱着小孩了,要不连你也打了。他们打了一会,就把我家的丈夫、儿子全打倒在地了,后来又来了两三个人的一伙人,有一个人拿着钢筋棍要打我丈夫,打了一下,我也没看清打到哪了,幸亏旁边有一个女的拦住不让打了。另两个人拳打脚踢我丈夫,打完我丈夫,还打我大儿子,没打我小儿子。后来又来了四五个穿黑衣半宿的年轻人,手里不拿着东西,对我家丈夫、打小儿子拳打脚踢。后来我看见对方打的厉害,就报警了,我在现场还用手机拍了打人的视频和拿钢筋棍的那个人,但被那个人发现了,威胁我要打我,抢走我的手机,强行把我拍的内容删了,把手机给我扔了,我只好自己捡回来,还把我一只耳环给弄丢了。8、高荣生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们在里面逛了一会,不到一个小时就出来了,大概12点左右,我小儿子担心被人放了气就赶紧跑出售票口往车跟前走,我也赶紧往出走,我老婆、大儿子、大孙子在我后面走着,我还催他们赶紧走,这时那个售票的人跟我要钱,我们发生了争吵,然后就打起来了,我和我家人赶紧跑到车跟前,有一个车拉着好几个人,挡在我们车跟前,他们打我们,平均三、四个人打我们一个人,打了我们三次,拳打脚踢我们,有一个拿着铁锹,有一个拿着钢筋棍,我们没法还手,被打倒在地,我们报了警,警察到场后,打我们的人已经都走了,他们留下村里的人还是拦着我们不让走,后来警察到场,120才把我们拉到十七局医院。售票的人问我老婆要钱,我老婆不给,售票的人就骂我老婆,我大儿子问售票的人骂谁了,售票的人还是骂我们,之后双方就争吵起来,售票的人和他儿子先举手打的我大儿子,我跑过去把售票的儿子的腿抱住,那个售票的人还是打我大儿子,我过去拉架拉不开,也开始撕扯那个售票的人,我和我大儿子打不过就跑,售票人的儿子从售票房里拿出铁锹追着打我们,我们在跑的过程中,我从路边捡了块石头朝对方仍去,我大儿子也捡了块石头朝对方仍。之后我们就跑到我们车跟前去了,对方的人追我们。售票的人头部流血了。有一个面包车拉着好几个人过来,车挡在我们车后面,从车上下来人就打我们,平均三四个人打我们一个人,一个拿着铁锹,一个拿着钢筋棍,我腿上被钢筋打了一下,那个拿铁锹的人被我老婆和对方的一个女的拦住没打上,然后他们就用脚朝我和我两个儿子身上踹,把我们打倒在地,后来又来了两回人,又打了我们两次,拳打脚踢我们,我们一直没法还手,被打倒在地。9、高宏伟笔录及辨认笔录,......那个收停车费的人问我和我妈要停车费,我说车没停,给啥停车费。对方就骂我和我妈,没钱来旅啥游了。我问对方你骂谁了,他说骂你了,咋了。对方过来就抓住我的右肩膀,把我拽到路边的树林里拿拳头打我的头上、身上,我爸在前面看见就跑过来拉架,拉对方那个年轻人,那个收停车费的父亲也过来拿拳头打我和我爸,我爸把对方那个老的腿抱住,我把对方那个年轻的人腿抱住,他们还是一直打我们父子俩,我们连还手的机会也没有,后来我和我爸找了个机会就跑,对方就追,我和我爸向对方扔石头吓退了对方,对方就回去拿上铁锹和铁棍开上车追我们,我们跑到停车的山坡下,对方开车先把我们的车堵住,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就开始打我们,后来那个收停车费的人又打电话叫村里的人过来打我们,打了我们三四次,直到把我们父子三人打倒在地。后来我妈打110报警,警察到了现场,120把我们送到小店区十七局医院。我和我爸一边跑一边从地上捡石头向对方仍,具体扔到哪了也不清楚。我妈当时报了110,在现场拍的视频也被对方删了,还把手机屏摔碎了,警察到场后,我家人被120送到十七局医院。我那天上衣穿红白相间短袖,长裤,颜色忘记了,戴眼镜。10、武玉虎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到了中午的时候,一个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先从景区走出去,我和我爸没和他搭话,第二个走出来的是一个中年妇女抱着一个孩子和一个穿白短袖的年轻男子相跟走出来,后面跟着一个年轻年龄较大的中年男子,那个中年妇女站在路中间,影响景区出入的车正常行驶,我爸好心让那个中年妇女带着孩子往路边走走,那个中年妇女就骂我爸,意思是还要急死你们了,还有其他一些难听的话。当时我一直在收停车费,没顾上理她,我爸在那指挥交通,我爸也一直没和那个妇女说难听的话,然后那个穿白短袖的年轻男子也骂我爸,我爸还是劝对方往路边走,后来那个中年男子也过来和我爸说,我们就要这样走了,你能管住?我爸和对方这些人讲道理。之后我就看见那个中年男子抱住我爸的腿,说欺负他们外地人了。我看见就赶紧跑过去,那个穿白短袖的年轻男子跑到我跟前抱住我的腿,一只手还拽着我装钱的腰包。我说,你想抢劫了?我和这个抱我腿的年轻男子理论。理论中间,我看见那个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手里拿着石头从路边的坡上跑到我爸的身后,用石头砸了我爸头上五六下,我看见那个抱孩子的中年妇女把石头放到中年男子和那个穿白短袖的男子跟前的地上,他们从地上捡起了石头,那个穿白短袖的男子用石头砸了我腿上好几下才放开我的腿,这时我告诉我爸,赶紧跑。我跑的时候摔倒了一下,紧接着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一直追着我拿石头砸我,我跑到半中间的时候,他那石头扔到我腰上、腿上,使我摔倒在地上,胳膊当时就摔破了,我一边跑一边回头看我爸,看见我爸没有跟我跑下来,那个中年男子和穿白短袖的年轻男子还拿石头砸我爸的头。后来我跑到票房拿了个打扫卫生的铁锹跑出来,我看见我爸一个人头部、脸部全是血,对方早已跑了。当时我爸到我跟前告我他头晕的厉害,站不住。当时在跟前的导游喊着打了人了,对方的人跑了。我就赶紧开上车带上我爸、导游张美珍,还有一个女导游,但我忘记是谁了。我追到石牌楼的拐弯处,那个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和中年男子拿石头朝我车上砸了好几下,穿白短袖的年轻男子和那个抱孩子的中年妇女已经快到一辆车跟前了,我就开着车堵在对方的车后面,对方当时还准备打我爸,我就说我已经报警了,咱们等派出所处理。之后我和张美珍就在车上照顾我爸止血,后来120把我爸从现场拉走了。我身上受了伤在现场等警察来,后来民警就到场了。我也自己去了山西大医院检查。那个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手里拿着块石头从路边的坡上跑到我爸的身后,用石头砸了我爸头上五六下,后来那个中年男子和穿白短袖的年轻男子还拿石头砸我爸的头。我只看见我爸当时主要是摔了一下,对方打的时候推扯自卫。11、证人李金莲笔录证实,2016年5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我在售票口西面不到100米的平台上给游客向导,看见一群游客往售票口方向跑,我也赶紧跑过去,跑的时候看见一个穿绿半袖的小伙子站在售票口旁边的路上拿一块石头朝挨售票口的一堵墙后砸,砸了好几下,砸完就跑了,后面还有一群人跟着他跑了,那群人里有游客也有村民,现场乱哄哄的,我也看不清楚有些谁,之后我看见武二德从那个小伙子砸石头的售票口那堵墙后出来,武玉虎也跟着出来,武二德头上流着血,武玉虎胳膊上流着血,我看见武二德受伤了,就顾不上其他的事了,到跟前照顾他了,之后武二德和武玉虎就追那个砸石头的小伙子去了,我就站在售票口售票,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没看见那个穿绿短袖的小伙子被打。12、证人张美珍笔录证实,2016年5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我在售票口西面距离100米的平台上给游客向导,听见售票口附近有人吵架,我就赶过去看,我看见游客一方父子三人在打武玉虎一个人,武二德过去拉架,一个穿绿短袖的游客,估计是游客一方的其中一个儿子,手里拿着石头朝武二德的头上砸了好几下,武二德当时头上流血了,站不稳往下倒,游客那方看见武二德受伤了就逃跑,武玉虎开车就要追,武二德还不让追,怕武玉虎一个人拦不住他们,武玉虎开着车,武二德和我坐在车上就追游客,我在车上招呼武二德,游客看见我们追来,游客拿起身上抱着的石头就朝车扔,车上砸了几下,还砸了我的腿一下,我们追到游客停车的地方后,把游客的车堵住,武二德在车上已经晕过去了,我就跟周围的人说赶紧打120,一直照看武二德,后面的事就不清楚了,120到场后,我就自己回平台了。武二德头上的伤主要是被游客一方穿绿短袖的儿子用石头砸伤的。游客这方的父亲和另一个儿子也动手打武二德了,武玉虎胳膊和腰上的伤是被游客一方的父子三人拳打脚踢和石头砸伤的。我看见武玉虎和武二德当时招架不住,没有还手的机会,就是有一些撕扯的动作。13、证人张芳笔录证实,......看见武二德、武玉虎站着和游客一方一个中年男子、年轻男子、抱着孩子的中年妇女在争吵,比较年轻的这个男子蹲着拽着武二德的裤子,从石牌楼方向跑过来一个穿深色短袖的年轻男子举着石头就朝武二德脑袋上砸了一下,同时武玉虎朝售票口方向跑,游客这方的中年男子、年轻男子也捡起石头准备砸人,我看见这情况怕砸着我,赶紧躲到售票口的石壁后。我听见有石头一直在扔,但不知道扔到什么地方,等我从石壁后出来看的时候,看见游客一方的人往石牌楼方向跑,武二德头上流了很多血,武玉虎从售票口石壁后开上车准备追,武二德拦住武玉虎不让他追,武玉虎说把你打成这样,还能让他们跑了。因为我晕血,就赶紧离开了现场,自己回到了平台上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14、证人王秀丽笔录证实,2016年5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我在平台上听见售票口方向那乱哄哄的,我就往过走,我还没走到售票口,大概距离十来米的时候,我一边走一边看,我看见一个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站在武玉虎身后,武玉虎一下超前跌倒在地,起身后继续朝售票房跑,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从地上捡起石头朝售票口方向仍,扔了一下,我走到跟前的时候,看见武二德满头满脸的血,武玉虎从售票房拿上铁锹要追对方,但是被武二德拦住了,我当时吓的腿软的不行,就自己回到平台了,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没看见武二德有大人的动作,我看见武玉虎跌倒从地上爬起来,跑回售票房拿上铁锹追对方,但被武二德拦住了。15、武二德辨认出高荣生、高宏伟;被告人高红飞是涉案的在天龙山售票口附近用石头砸其头部的绿短袖年轻男子。武玉虎辨认出被告人高红飞是用石头朝武二德头上砸了五六下的穿绿短袖的年轻男子。高宏伟、高红飞辨认出武二德是在石牌楼山坡附近殴打其和其父亲的人,武玉虎是武二德的儿子。16、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的前科信息。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非党员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高红飞的基本身份情况。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因伤就诊于山西大医院,住院20天(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8日),2017年3月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提交的住院病案、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红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头部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红飞当庭翻供称被害人头部伤并非其造成,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且其翻供内容与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相关证人证言相矛盾,故本院对被告人高红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采信,对其当庭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不符合指控犯罪的证据要求,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被害人武二德是否伤情的事实,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佐证及鉴定人崔清华的出庭说明,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作出的程序合法,鉴定人出庭的解释说明合理,该鉴定意见应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庭后书面要求调取被害人病历的申请,因在庭审中,被害人病例原件及所载内容均已当庭出示并经双方质证,没有调取的必要,故对其申请予以驳回。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曾对被告人父子进行辱骂恐吓,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发生虽因琐事引发,但被告人高红飞不能与对方冷静处理,反而持砖头将他人砸伤才是导致本案的直接原因,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应当对殴打被告人高红飞等父子三人的其他村民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其未递交相关证据且与本案审理的高红飞故意伤害案件的事实无关,故对该意见不予评价。被告人高红飞的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49788.09元(凭票);2、营养费1000元(50元×20天);3、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2023.73元(36933元÷365天×2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100元×20天);5、交通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实际情况,酌情支持600元;6、误工费:应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36933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94天,共计29748.77元。7、鉴定费:1845元(凭票)。以上共计87005.59元。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于法不符,不予支持。结合被告人高红飞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红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二、被告人高红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7005.59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二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婧人民陪审员 武 彧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颖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