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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非执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长宁县家园超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县家园副食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24非执审1号申请执行人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址四川省长宁县。法定代表人刘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国友,该局稽查大队队长。被执行人长宁县家园副食超市。负责人陈国芬,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长食药监(食流)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长宁县家园副食超市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长宁县家园副食超市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长宁县家园副食超市“长食药监(食流)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纪昕玥人民陪审员  蒯树银人民陪审员  黄智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冰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