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国忠与李根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忠,李根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525号原告:杨国忠,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李根季,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杨国忠诉被告孙李根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国忠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