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海印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海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26号罪犯马海印,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镇平县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0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海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因发现漏罪,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邓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海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于2015年4月24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马海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4月份,马海印伙同马海超、陈振国预谋后,由马海超谎称低价出售人参、陈振国谎称高价收购人参,马海印谎称与被害人合伙出钱从马海超处收购人参高价卖给陈振国来赚取差价,然后用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装满玉米叶,树叶等来冒充人参,先后实施四次诈骗,诈骗现金80600元。赃款分肥。二、2012年11月11日8时许,马海印伙同他人在邓州市207国道与邓新路交叉口南,以问路为由与刘某某接触,后编造收购古钱币能赚钱为引诱,以其手里现金不足,要与刘某某合伙购买古钱,骗取刘某某现金20000元;案发后,赃款退赔。罪犯马海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1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3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困难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海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海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