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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梁 鹏、许素芳申请执行秦 川、张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鹏,许素芳,秦川,张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鹏,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许素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秦川,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张晓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2761号民事调解书,在梁鹏、许素芳申请执行秦川、张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川、张晓英应当履行借款本息217180元,仅履行6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川、张晓英无银行存款,住房抵押贷款给第三人,现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鹏、许素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在梁鹏、许素芳申请执行秦川、张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债权总额15718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焱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