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华与汪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汪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2941号原告:李华,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振忠,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习国,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李华诉被告汪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 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诗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