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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华与汪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汪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2941号原告:李华,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振忠,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习国,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李华诉被告汪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 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诗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