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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武侯区跃祥玻璃经营部与被告曾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侯区跃祥玻钢原料经营部,曾小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077号原告:武侯区跃祥玻钢原料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经营者:余跃。被告:曾小丽,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原告武侯区跃祥玻璃经营部与被告曾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武侯区跃祥玻钢原料经营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跃祥玻钢原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侯区跃祥玻钢原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武侯区跃祥玻钢原料经营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