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执民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炳龙、刘红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炳龙,刘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青执民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董炳龙,1958年4月1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刘红娟,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2年03月25日效力的(2011)丽青商初字第009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娟所有的以徐金旺名义登记的坐落于温州市郭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安置房的冻结(查封)。解除冻结(查封)后,允许对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权设定权利负担,允许转让、赠予被冻结(查封)的权利,允许办理安置房屋的权属手续。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娟以徐金旺名义登记所享有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一切有关补偿费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丽青执民字第757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郭溪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郭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董炳龙与被执行人刘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红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红娟所有的以徐金旺名义登记的坐落于温州市郭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安置房,扣留了被执行人刘红娟以徐金旺名义登记所享有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一切有关补偿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娟所有的以徐金旺名义登记的坐落于温州市郭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安置房的冻结(查封)。二、解除冻结(查封)后,允许对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权设定权利负担,允许转让、赠予被冻结(查封)的权利,允许办理安置房屋的权属手续。三、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娟以徐金旺名义登记所享有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一切有关补偿费的扣留。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吴君勇联系电话:0578-682****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