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旭武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旭武,男,1983年4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监视居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旭武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旭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被告人王旭武因经济方面出现问题,主动发微信给朋友黄某,假借为黄某老婆的“意尚高端陈列展示道具厂家”淘宝店铺刷单之名,欲在取得黄某预先支付的购物款后不在上述店铺内实际购买相应货物,从而获取上述购物款。同月5日10时许,黄某在镇海区庄市街道宁大二村步行街附近分2次通过手机支付给王旭武人民币6?546元,王旭武旋即将上述购物款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经黄某多次催促,王旭武仍未按刷单要求购买货物并付款,并拒绝与黄某联系。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王旭武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旭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旭武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电话信息截图照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旭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旭武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旭武被执行前羁押的4日应予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旭武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旭武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旭武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艳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郭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