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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超钢与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钢,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恢5号申请人:杨超钢,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5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人。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普。住址:喜德县冕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超钢与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并全额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喜执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布木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吉伍克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