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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金立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艳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金立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艳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557号原告:乌鲁木齐金立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518号“阳光·天和综合楼”高层底商住宅楼1610室。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昆明路野马大厦*层***室。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刚,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萍,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乌鲁木齐金立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