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6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新华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620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周某,男,43岁,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京0112民初11086号吴新华诉周吉生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庄庆龙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