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金荣、梁翠焕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荣,梁翠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5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荣,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梁翠焕,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与被执行人梁翠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翠焕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