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过洲与李素芳、赵树富、XX侠、王进发、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过洲,王进发,李素芳,赵树富,XX侠,王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099号原告:宋过洲,男,1956年5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被告:王进发,男,汉族,1948年5月12日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李素芳,女,汉族,1959年3月18日生,陕西省西安人阎良区人,系王进发之妻。被告:赵树富,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XX侠,女,汉族,1966年8月9日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王晓娟,女,汉族,1982年12月29日生,陕西上铜川市耀州区人,系王进发之女。本院在审理宋过洲与王进发、XX侠,赵树富,李素芳,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过洲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过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宋过洲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靖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