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5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连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圣奇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连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圣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连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陈钢,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圣奇,男,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上海连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圣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7534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物(详见货物清单),或赔偿折价款人民币416,991元(以下币种相同),违约金52万元,案件受理费13,090.50元,公告费7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外地户籍,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及系争货物所在地均在外地,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以上事实,由调查材料、当事人申请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5执22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