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光玉与张忠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玉,张忠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256号原告:罗光玉,女,193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张忠坤,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24号6层1号。负责人:王玉勇,总经理。原告罗光玉诉被告张忠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罗光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光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光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罗光玉负担。审判员  孙永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富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