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与何其昀、段如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何其昀,段如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1002民初第32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何其昀、段如南,住西峰区市直机关小区15号楼1502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其昀、段如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7年6月29日原告以被告已结清该笔贷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3元,减半收取333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郭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