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7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北京华腾东光稀贵金属提炼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英,北京华腾东光稀贵金属提炼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7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英,女,1952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同芳,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苗,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腾东光稀贵金属提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河路174号。法定代表人:韩林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林,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该公司宿舍。上诉人王凤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腾东光稀贵金属提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提炼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9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凤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同芳、柳苗,被上诉人华腾提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马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凤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腾提炼公司向王凤英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35646元,伤残赔偿金81000元,由华腾提炼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华腾提炼公司理应赔偿砷中毒导致××的事实作出了既承认事实判决残疾器具费的赔偿,又否认有确凿证据证明砷中毒导致的××的事实而规避了华腾提炼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王凤英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要求,一审法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但从一审判决可以看出,在赔偿28000元助听器和电池费用的判决中已经证明法院认定了砷中毒与××因果关系的事实,否则不应赔偿上述项目。王凤英有经各级权威医疗部门检查的数据结果,政府部门的鉴定机构所颁发的残疾证,王凤英认为自己已经达到了残疾等级四级伤残。依据这个赔偿标准,王凤英应得到社会目前退休工人18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赔偿金,即18乘以4500为81000元左右。如果王凤英按照医生建议做人工耳蜗,起码要20到30万的费用,如果不做人工耳蜗,也还要使用一些延缓××加重的治疗和改善费用,这些都是工伤保险不承担的。华腾提炼公司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没有提出上诉。不同意王凤英的上诉意见,接受一审判决的金额。王凤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腾提炼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300000元及残疾辅助器具费4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凤英原系北京稀贵金属提炼厂退休职工,其于1989年2月至1997年12月退休前在该厂电解车间工作。2007年6月20日,北京稀贵金属提炼厂经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华腾提炼公司。2009年5月13日,王凤英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同年6月15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15日被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登记标准十级。2011年5月26日,王凤英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砷中毒,同年7月1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9月1日,王凤英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诊断为××,2012年1月17日,被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王凤英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金。2013年5月,王凤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被告华腾提炼公司在内的,与华腾提炼公司有隶属关系的几个公司共同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4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判决,判决华腾提炼公司给付王凤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后王凤英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华腾提炼公司给付王凤英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合计8万元,并协议双方就该案的诉讼标的无其他争议。2016年,王凤英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诊断为××。同年,王凤英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庭审中,王凤英表示其于2013年便佩戴了助听器,其提供了发票显示其购买两个助听器共计花费11882元。庭审中,王凤英表示其助听器需要五年更换一次,电池平均10天需要更换一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凤英申请对其××与砷中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该机构于2016年11月7日出具函件说明该鉴定项目超出了该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予以退案。后王凤英不要求继续进行司法鉴定,要求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裁判,华腾提炼公司经法院释明后在合理期限内也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凤英表示由于华腾提炼公司不配合出具相关证明,其无法进行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经法院释明,双方均不申请对王凤英××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王凤英虽然领取了工伤赔偿金,但其仍有权利向其工作单位即华腾提炼公司主张民事赔偿。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华腾提炼公司赔付给王凤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共计8万元,是基于王凤英所确诊的三种职业病给其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王凤英主张其××系由于砷中毒导致,为此其提供了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佐证,虽然并未进行专业的职业病鉴定,但该诊断证明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华腾提炼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诊断证明予以确认。××系王凤英早已确诊的职业病,现王凤英出现××的症状,为弥补听力的减损,王凤英购买助听器属于合理支出,在该部分损失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制度予以弥补的情况下,王凤英要求华腾提炼公司予以支付,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该部分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其提供的发票,参考该器具的使用期限及电池的寿命予以计算。关于王凤英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北京华腾东光稀贵金属提炼有限公司给付王凤英残疾辅助器具费28000元;二、驳回王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王凤英提交证据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关于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函,证据二北京市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王凤英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该两份证据证明因华腾提炼公司不配合,导致王凤英无法做鉴定。华腾提炼公司认为王凤英取得的证据是起诉之前的,对证据不进行质证。华腾提炼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诊断证明书、证明、发票、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系王凤英早已确诊的职业病。本案中,王凤英主张××系由于砷中毒导致,为此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佐证,虽未进行专业的职业病鉴定,但该诊断证明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华腾提炼公司亦未提供证据反驳,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考虑到王凤英为弥补听力减损购买助听器属其合理支出,在该部分损失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制度予以弥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本案证据,判决华腾提炼公司支付王凤英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中,经一审法院释明,王凤英表示不申请对其××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故王凤英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暂不具备支持的条件,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此,王凤英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王凤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3元,由王凤英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青菁审 判 员  宫 淼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卫孚嘉书 记 员  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