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殷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殷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266号原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0107442P(1-1)。负责人:李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勤,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被告殷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勤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宏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正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