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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燕与被执行人熊元军、李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燕,熊元军,李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燕,女,1971年2月9日生,汉族,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言支行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熊元军,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垣玲,女,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垣曲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燕与被执行人熊元军、李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阶段,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垣玲所有的晋MV95**思域轿车一辆,且查封了被执行人熊元军、李垣玲名下位于垣曲县滨河新村2号楼3单元301室的单元楼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陈小燕与被执行人熊元军、李垣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垣玲所有的晋MV95**思域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熊元军、李垣玲名下位于垣曲县滨河新村2号楼3单元301室的单元楼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