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明强与汪家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强,汪家云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395号原告:刘明强,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彦,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家云,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刘明强诉被告汪家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明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明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