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侯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涛,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系联通公司职员,住内蒙古乌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侯涛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亚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50分时许,被告人侯涛酒后无证驾驶×××号小型轿车,沿G6京藏高速公路呼和浩特到银川方向行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侯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1mg/100ml,属于醉��驾驶机动车。2012年5月,侯涛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侯涛的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侯涛的供述;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侯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在高速公路上无证驾驶车辆,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情节,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五)、(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才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贺庆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