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492号原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施伟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庚,董事长。原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双方和解“协议书”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30元,减半收取8315元(原告已预交8315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自愿负担受理费8315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3315元(已付给原告)。审判员 韦怀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泰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