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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徐小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徐小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负责人:孙路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基伟、黄明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小风,男,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小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3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小风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清偿信用卡借款本金65560.73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为:从2015年12月19日起,利息以本金65560.7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以本金65560.73元加上当月应还利息、复利的总和为基数,按每月5%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滞纳金均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6000元;本案件仲裁费51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3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