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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利勤、白巧莲、高艳玲、白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利勤,白巧莲,白彦飞,高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利勤,男,1982年1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巧莲,女,汉族,1983年2月,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彦飞,男,1975年8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艳玲,女,1985年3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7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利勤、白巧莲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白彦飞、高艳玲负担连带责任。二、由被执行人刘利勤、白巧莲、白彦飞、高艳玲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